普通住宅: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:
1.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.0以上
2.单套建筑面积暂定在144平方米 (含)以下的
3.房屋销售单价:一、二级地10000元/平方米,三、四级地8000元/平方米,五、六级地7000元/平方
米,七级地以上为6000元/平方米。
非普通住宅:以上3个条件中,缺少任何一个条件,均属于非普通住宅。
注: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
按照大地税发[2006]27号《关于印发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〉
的通知》规定,自2006年3月1日起,凡出售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房屋(包括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
房屋),并取得所得个人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对纳税人能够完整、准确地提供
转让房屋收入、成本和费用凭据的,采取查实征收方式,以转让房屋收入额减去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
的余额乘以20%税率计算征收。对以下情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: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、以成本价
(或标准价)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、安居工程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自建房屋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取得的
,核定征收率为1%;对不能提供完整、准确的凭据使转让房屋的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的,个人转让住宅
的核定征收率为1.5%。个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2%,计算公式为转让房屋收入额乘以征收率。
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,并且是唯一的家庭(夫妻双方)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,暂免征收个人所得
税。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,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或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
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,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
免税。个人之间调换住房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,比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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